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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16條

本法保護之電路布局權,應具備左列各款要件: 一、由於創作人之智慧努力而非抄襲之設計。 二、在創作時就積體電路產業及電路布局設計者而言非屬平凡、普通或習知者。 以組合平凡、普通或習知之元件或連接線路所設計之電路布局,應僅就其整體組合符合前項要件者保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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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