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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22條

電路布局權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各當事人署名,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讓與。 二、授權。 三、質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消滅。 電路布局權之繼承,應檢附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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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