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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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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18條
電路布局權不及於左列各款情形: 一、為研究、教學或還原工程之目的,分析或評估他人之電路布局,而加以複製者。 二、依前款分析或評估之結果,完成符合
第十六條
之電路布局或據以製成積體電路者。 三、合法複製之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所有者,輸入或散布其所合法持有之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 四、取得積體電路之所有人,不知該積體電路係侵害他人之電路布局權,而輸入、散布其所持有非法製造之積體電路者。 五、由第三人自行創作之相同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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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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