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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17條

電路布局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為左列各款行為之權利: 一、複製電路布局之一部或全部。 二、為商業目的輸入、散布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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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