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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空中大學各處、室、館、中心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必要時,得由 教師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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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