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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空中大學設行政會議,以校長、教務長、各處處長、系 (所) 、科主任及 其他單位主管組織之;由校長召開並主持,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其會 議召開次數及議事方式,由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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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