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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各空中大學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辦理招生作業,應組織招生委員會。  前項招生,得以考試、甄試、甄選、推薦或登記等方式為之;其相關規定 ,由各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請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請直轄市 政府轉教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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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