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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空中大學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主任及導師,由校長聘請職級相當之教職員 兼任或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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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