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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空中大學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 、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 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由校長召開並主持,其代表成員之產生方式、比 例、會議召開次數及議事方式,由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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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