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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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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2條
空中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空中大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空中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空中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編列及學校發展規模調整之參考。 空中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其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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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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