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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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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7條
空中大學採學分制。 全修生修讀各級學位,其畢業獲得學位應修學分總數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副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八十學分。 二、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 三、碩士學位: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須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空中大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
第四項之四十學分,得由空中大學酌採列入前項副學士及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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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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