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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8條
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總數或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符合獲得各級學位須通過之各項考核條件,經考核成績及格者,由空中大學發給畢業證書,並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學位。未修滿規定學分總數或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者,得就成績及格之科目,發給學分證明書。 全修生修畢學分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經考核成績及格者,由空中大學發給學程之學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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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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