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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25條

空中大學教師之分級、聘任、資格及程序等事項,依大學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空中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基於教學及學術研究發展之需要,訂定教師權利義務及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納入學校章則,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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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