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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開發,指特殊性工業區新設、擴大或變更而言。 一般性工業區經擴大或變更而容納特殊工業,且占其總面積四分之一以上者,以開發特殊性工業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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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