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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第 二 章 空氣品質維護
(刪除)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法令依據。二、環境負荷…第17條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時,一併辦理:一、依本法第六條第…

「空氣品質維護」的其他條文

第7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之空氣污染防制方案,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法令依據。二、全國環境負荷及變化…第8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法令依據。二、環境負荷…第9條本法第十條之總量管制計畫,其內容包括環境現況及問題分析、計畫目標與期程、空氣污染管制策略、推…第10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開發,指特殊性工業區新設、擴大或變更而言。一般性工業區經擴大或變更而容…第11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營建業主,指政府興建工程編列預算之政府機關或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工程…第12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計畫,指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訂定及修正之空氣…第13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相關產業,指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屬應徵收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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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