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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 第1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1條
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
第十二條
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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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各委員會審查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
第3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席次至少為十三席,最高不得超過十五席。
第3-1條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各委員會於每年首次會期重新組成。
第3-2條
未參加黨團或所參加黨團之院會席次比例於各委員會不足分配一席次之委員,應抽籤平均參加各委員會;…
第3-3條
各黨團在各委員會席次,依政黨比例分配。分配算式如下:各黨團人數────────×(13─依第…
第3-4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4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第4-1條
各委員會之議程,應由輪值召集委員決定之。
第5條
各委員會會議,於院會日期之外,由召集委員隨時召集之。各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得以書面記明…
第6條
各委員會會議須有各該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
第6-1條
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於每會期共同邀請各該委員會委員擬定該會期之立法計畫。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院…
第7條
各委員會審議案件,須經初步審查者,由委員若干人輪流審查,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推定委員若干人審查…
第8條
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
第9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
第10條
各委員會之議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在場出席委員不足三人者…
第10-1條
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
第10-2條
出席委員對於委員會之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者,得於院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
第11條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以書面提報院會討論,並由決議時之主席或推定委員一人向院會說明…
第12條
各委員會會議結果,應製成議事錄,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
第13條
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聯者,除由院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者外,得由召集委員報請院會…
第14條
聯席會議,由主辦之委員會召集之。
第15條
聯席會議之主席,由主辦之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之。
第16條
聯席會議之紀錄與其他事務,由主席於各該委員會職員中指定若干人擔任之。
第17條
(刪除)
第18條
各委員會各置專門委員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擔任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之研究編撰及…
第19條
各委員會各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處理各委員會事務。
第20條
各委員會置秘書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
第21條
各委員會會議,除本法規定者外,得準用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及立法院議…
第22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
看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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