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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程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由各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之。但每一黨團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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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