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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編審一人、專員一人、科員三人、辦事員二人,由議事處派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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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