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3條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委員互選之。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主席。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