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5條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由程序委員會依下列規定分配提報院會決定: 一、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選舉、大陸、原住民族、客家、海洋政策及有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海洋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外交、僑務、國防、退除役官兵輔導政策與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戒嚴案及有關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三、經濟委員會:審查經濟、農業、國家發展、公平交易、能源政策及有關經濟部、農業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四、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金融政策、預算、決算、主計、審計及有關財政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掌理事項之議案。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文化、科技政策及有關教育部、文化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研究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六、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數位發展、公共工程、通訊傳播政策及有關交通部、數位發展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懲戒、大赦、機關組織與有關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掌理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國營事業機構組織之議案應視其性質由有關委員會主持。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衛生、環境、社會福利、勞工、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有關衛生福利部、環境部、勞動部掌理事項之議案。 前項議案審查之分配其性質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配由主持審查之委員會與有關委員會會同審查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本會職掌如下: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二、關於議案之合併、…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程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由各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之。但每一黨團至少一…第3條本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委員互選之。本會開會時,由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主席。第4條本會職掌如下: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二、關於議案之合併、…第6條本會每週舉行例會二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第7條本會開會時,議事處處長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第8條本會置秘書一人、編審一人、專員一人、科員三人、辦事員二人,由議事處派員兼任之。第9條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
← 第4條看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