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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47條

投票簿、開票筆錄須繕副本,以備選舉人或被選舉人請求閱覽,其正本應 保存三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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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