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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52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各款選舉辦理完竣,主管選舉機關或本 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彙計公告機關,應於十日內公告當選人名單,呈報上 級選舉機關,並通知當選人檢繳最近二寸半身像片二張,以憑轉報發給當 選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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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