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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26條

各主管選舉機關,應於選舉前十五日發布選舉公告,載明左列事項: 一、投票所及開票地址。 二、投票方法及日期。 三、各該選舉單位應選出立法委員之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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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