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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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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29條
第 四 章 選舉程序
立法委員依照規定選足法定名額後,其他得票之候選人,按票數多寡依次 為立法委員候補人;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每選舉區或單位當選人在二名以下者,候補人名額定為三名;每選舉區或 單位當選人超過二名者,候補人名額與當選人名額同。 立法委員出缺時,由候補人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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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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