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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31條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舉立法委員所投各候選人之票數,應由所屬省區之主 管選舉機關分別計算,開列名單,於公告後報由省選舉機關彙計,依第二 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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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