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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第13條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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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