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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第15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國際事務處。 三、議事處。 四、公報處。 五、總務處。 六、資訊處。 七、法制局。 八、預算中心。 九、國會圖書館。 十、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一、議政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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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