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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 第18條
立法院組織法 第18條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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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前項職權之行使及委員行為之規範,另以法律定之。
第3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
第4條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全院委員會亦同。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
第5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除秘密會…
第6條
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停開院會期間,遇重…
第7條
立法院設程序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8條
立法院設紀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9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之規定,得設修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10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一、內政委員會。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三、經濟委…
第11條
(刪除)
第12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13條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立法院院長因事故…
第14條
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
第15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一、秘書處。二、國際事務處。三、議事處。四、公報處。五、總務…
第16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
第16-1條
國際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本院國際交流事項。二、關於本院國際合作事項。三、關於本院參與…
第17條
議事處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議程編擬事項。二、關於議案條文之整理及議案文件之撰擬事項。三、關…
第19條
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事務管理事項。二、關於款項出納事項。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第19-1條
資訊處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立法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設計、建置及維護事項。二、關於…
第20條
法制局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立法政策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二、關於法律案之研究、分析…
第21條
預算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中央政府預算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二、關於中央政府決算…
第22條
國會圖書館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立法書刊光碟資料之蒐集、管理及運用事項。二、關於立法報章資料…
第22-1條
中南部服務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本院與行政院暨其所屬機關中南部單位及辦公室間業務聯繫事項…
第22-2條
議政博物館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議政史料之蒐集、整理、典藏及展覽事項。二、關於議政史料之分析…
第23條
立法院置顧問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掌理議事、法規之諮詢、撰擬及審核事…
第24條
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
第25條
法制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
第26條
預算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
第27條
國會圖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
第27-1條
中南部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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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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