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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第23條

立法院置顧問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掌理議事、法規之諮詢、撰擬及審核事項;參事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關於法規之撰擬、審核及院長指派之事項。 前項員額中,參事七人出缺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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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