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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第6條

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 停開院會期間,遇重大事項發生時,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恢復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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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