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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員考勤規則 第2條

本院上班時間如下: (一)上午:自八時三十分起至十二時止。 (二)下午:自一時三十分起至六時止。 前項時間,必要時簽報院長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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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