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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員考勤規則 第4條

本院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於上班前應將簽到簿送達各單位辦公室;上班後二十分鐘收回,從嚴檢查。凡遲到、早退、曠職者,應分別加蓋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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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