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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員考勤規則 第3條

本院職員均應按規定時間親自簽到及簽退,不得預簽或代簽。如經發現有預簽、代簽等情事,立即簽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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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院上班時間如下:(一)上午:自八時三十分起至十二時止。(二)下午:自一時三十分起至六時止。…第4條本院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於上班前應將簽到簿送達各單位辦公室;上班後二十分鐘收回,從嚴檢查…第5條上班時間開始半小時後仍未簽到者為遲到,逾一小時仍未簽到者為曠職;下班前半小時離開者為早退、一…第6條人事處於每日下班前二十分鐘將簽退簿送達各單位,以便簽退;簽退簿收回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當日下午…第7條本院職員平時勤惰,應由單位主管負責監督考核,並專置外出登記簿由單位主管保管或指定之專人保管。…第8條辦公時間內,由人事處主管會同單位主管查勤,無故不在勤者,以曠職論。第9條因事因病等情形不克到公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如因特殊情形須補辦請假者,應於次日辦理,逾期…第10條一年內遲到、早退累計五次者,以曠職一次論;曠職二次者,以曠職一日計,並依規定處罰。第11條本院職員差假勤惰資料,由人事處按月呈報秘書長轉呈院長核閱,並為年終考績之依據。第12條本規則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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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