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 第12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2條

經營者應將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之成本、資產及收入等財務事項分別記載之;若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有關分離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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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