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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9條

經營者按動因分攤可間接歸屬成本、資產及收入時,得以抽樣方式推估動因之衡量指標數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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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