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 第16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6條

經營者應將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其與各種電信業務間之關聯性分成下列三類: 一、可直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並可透過公司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等紀錄直接追溯至或明確辨識為各種電信業務者。 二、可間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但無法透過公司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等紀錄直接追溯至或明確辨識為各種電信業務者。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指無法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者。 於合理處理成本之範圍內,會計制度之設立應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業務所引起者,以可直接歸屬方式處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