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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7條

經營者將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分類後,應按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按已分攤成本法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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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