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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其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不予許可。 經營者取得許可執照後,經發現有前項情事者撤銷其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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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