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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第 二 章 經營許可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相關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取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其為法人者,並記載代表人之姓名及主事務所;其為獨資經營者,並記載出資人或負責人及所在地;其為合夥經營者,並記載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所在地。 二、營業項目。 三、營業區域。 四、通訊型態。 五、電信設備概況。 第一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網路或系統架構圖、電信設備機房建設地點、各地點建設計畫之電信設備概況。 二、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三、與國內電信事業合作者,以提供預付式電話卡轉售服務或公用電話轉售服務經營者,應檢具與該電信事業合作協議之相關文件。 四、申請經營虛擬行動網路服務者,應檢具與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合作協議之相關文件,協議文件內並應具體載明雙方配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規定及確保提供第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服務之合作內容。 五、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令規定應設置通訊監察設備之經營者,須附經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同意之通訊監察系統功能之建置計畫。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得經營非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且有關許可費、網路互連、號碼可攜、緊急電話服務之提供及其他相關義務均依經營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規定辦理。 提供利用外國 E.164 用戶號碼之網路電話服務者,以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為限。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提供前項服務前,應檢具有關提供臺灣地區免費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使用外國 E.164 門號之用戶資料查核方式及配合臺灣地區通訊監察作業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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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經審查申請人依第四條檢附之文件與申請之業務相符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第12-1條經營者與經營者或非經營者合併,應於合併前與合併者共同檢具合併事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第13條經營者擬變更其業務類別或營業項目者,就其異動部分,應事先檢具第四條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營許可」的其他條文

第5條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補正之期限…第6條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經審查申請人依第四條檢附之文件與申請之業務相符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第7條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者,應於取得許可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及完成其網路…第8條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應於取得許可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及完成其網路系…第9條第二類電信事業所用之銜接傳輸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有下列情形…第10條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其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不予許可。經營者取得許可執照後,…第11條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名稱、主事務所及代表人姓名。二、資本額。三、…第12條許可執照不得出租、轉讓。許可執照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登載事項有變更…第12-1條經營者與經營者或非經營者合併,應於合併前與合併者共同檢具合併事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第12-2條前條第一項之合併經核准後,合併存續者應於三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第13條經營者擬變更其業務類別或營業項目者,就其異動部分,應事先檢具第四條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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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