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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8條

第 二 章 經營許可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應於取得許可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及完成其網路系統建設,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執照: 一、許可函影本。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令規定應設置通訊監察設備之經營者,須附經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之證明文件。 四、第二類電信事業系統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書。 五、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提報資通安全防護及偵測設施計畫書者,應檢附資通安全防護與偵測設施自評測試報告及資通安全管理驗證合格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通知應另行檢附之文件。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者如無網路設備,得免除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文件。 未能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完成網路系統建設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六個月;展延以一次為限,逾期即廢止其許可。 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針對設置有電信設備機房者進行系統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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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1條經營者與經營者或非經營者合併,應於合併前與合併者共同檢具合併事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

「經營許可」的其他條文

第4條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相關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依…第5條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補正之期限…第6條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經審查申請人依第四條檢附之文件與申請之業務相符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第7條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者,應於取得許可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及完成其網路…第9條第二類電信事業所用之銜接傳輸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有下列情形…第10條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其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不予許可。經營者取得許可執照後,…第11條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名稱、主事務所及代表人姓名。二、資本額。三、…第12條許可執照不得出租、轉讓。許可執照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登載事項有變更…第12-1條經營者與經營者或非經營者合併,應於合併前與合併者共同檢具合併事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第12-2條前條第一項之合併經核准後,合併存續者應於三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第13條經營者擬變更其業務類別或營業項目者,就其異動部分,應事先檢具第四條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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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