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 第5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5條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補正之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記載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