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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經審查申請人依第四條檢附之文件與申請之業務相符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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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