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 第12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許可執照不得出租、轉讓。 許可執照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登載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換發,未申請換發者,經主管機關查知,得通知其申請換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許可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1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