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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14條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條例
第二十條
規定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輸出同意書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中央衛生或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品製造許可證影本或經核准之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計畫文件影本。但上開證件影本已送食品藥物署備查者,無須檢附。 二、申請輸出之管制藥品於申請日前月之收支結存情形。但已依
第二十六條
規定申報者,無須檢附。 三、輸入國政府核准輸入之許可文件;必要時,食品藥物署得要求該文件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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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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