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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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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病人為治療其本人之疾病,隨身攜帶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出國或入國者,得檢附聲明書與載明病名、治療經過及必須施用管制藥品理由之醫師診斷證明書,報請食品藥物署備查。聲明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護照號碼。 二、攜帶出國或入國之管制藥品品名、規格及數量。 三、出國或入國期間。 四、出國或入國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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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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