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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或業者第一次購用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先向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製藥工廠(以下簡稱製藥工廠)索取印鑑卡一式二份,填妥加蓋印章後,一份送製藥工廠,一份保存備查。 申購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者,應向製藥工廠索取訂購單,填妥加蓋印章後,送製藥工廠申購。訂購單上所蓋之印章應與前項送存之印鑑相同。 第一項送存之印鑑如有變更,應重新檢送新印鑑卡送製藥工廠備查,始得續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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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