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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7條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
第十四條
第二項所稱管制藥品管理人之資格,規定如下: 一、醫療機構:所屬醫師、牙醫師或藥師。但購用之管制藥品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為藥劑生。 二、藥局及西藥販賣業:所屬藥師。但購用或販賣之管制藥品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為藥劑生。 三、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所屬專任教師、編制內醫師、牙醫師、獸醫師、獸醫佐、藥師、研究人員或檢驗人員。 四、獸醫診療機構及畜牧獸醫機構:所屬獸醫師或獸醫佐。 五、西藥製造業:所屬藥師。 六、動物用藥品製造業及動物用藥品販賣業:所屬藥師、獸醫師或獸醫佐。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獸醫佐,以符合獸醫師法
第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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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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