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17條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條例
第二十一條
所稱購買人簽名之單據,其內容應載明買、賣雙方之名稱、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地址、買賣日期、品名、許可證字號、製造廠名稱、管制藥品成分含量、管制級別、批號及數量。 前項單據一式二聯,分別由購買人及販賣之業者各執一份。買賣雙方均應將其內容登錄簿冊,並依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
規定保存五年。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6條
看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