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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病人關懷及訪視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主管機關,指病人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戶籍所在地不明者,為居所或病人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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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