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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病人關懷及訪視辦法 第5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服務內容,包括下列全部或一部事項: 一、關懷、訪視。 二、需求評估。 三、資源連結、轉介或轉銜。 四、其他支持措施。 前項服務,由地方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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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